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呼和浩特市口腔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

来源:医保科发布时间:2020-09-07 浏览次数:7554字体: 【

一、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单位

我院是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、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、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,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职工、内蒙古集通铁路公司职工、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/省内“异地就医”定点医疗服务机构。

二、医院开展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业务

1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门诊、特殊照顾人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;

2、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(城镇职工、城乡居民)门诊、门诊统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;

3、两级基本医疗保险(城镇职工、城乡居民)住院医疗服务;

4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/省内“异地就医”(门诊、住院)医疗服务。

5、按病种付费医疗服务。

三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政策

1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:享受门诊医疗照顾人员在我院就诊须使用社会保障卡挂号、交费,一个年度发生的符合内蒙医保“三个目录”内的门诊医疗费用,起付线300元以上部分,95%系统直报,年度最高支付额4000元,文革基残人员4500元,副厅级文革基残5500元,社会保障卡里账户有余额直接支付,刷社会保障卡余额不足用现金支付同样可以享受,交费时未使用社会保障卡,用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,无法给予报销。

2、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:执行门诊医保目录内统筹结算,起付线1000元以上医保目录内医疗费门诊统筹基金直接支付60%,门诊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。

3、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团、内蒙集通铁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:执行门诊医保目录内统筹结算,起付线500元以上普通门诊医保目录内医疗费,企业补充医保基金直接支付80%,企业补充医保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。

4、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

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,通过读取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相关信息,享受门诊统筹待遇,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,符合基本医疗保险《三个目录》,目录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。

(1)、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、急诊就医的,年度门、急诊费用累计超过12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%支付,全年60周岁(含)以上参保人员年度支付限额为2400元、60周岁以下的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。

(2)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并享受待遇。在校(园)学生儿童首次参保的,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。出生前参保缴费的新生儿,出生后即享受待遇。其他居民首次参保的,从缴费之日起设3个月等待期,等待期满的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,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为中断参保,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缴费的,视同首次参保。

(3)、参保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

①、在政策规定待遇等待期内的;

②、在住院治疗期间的;

③、已申报办理甲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;

④、在校(园)学生儿童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门诊费用的;

⑤、一个年度内,住院、特殊门诊慢性病、门诊统筹和意外伤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累计达到15万元的;

⑥、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;⑦、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四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

1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

年度首次住院起付线600元,二次住院起付线480元,住院医疗费总额减除医保政策规定不予支付部分的费用后,起付线以上~35000元医疗费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5%,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8%;

2、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

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1000元,二次住院起付线700元,住院医疗费总额减除医保政策规定不予支付部分的费用后,起付线以上~20000元医疗费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8%,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9%;

3、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

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1500元,二次住院起付线1000元,三次住院起付线800元,住院医疗费总额减除医保政策规定不予支付部分的费用后,起付线以上~10000元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%

五、异地就医管理

1、跨省/省内,异地就医参保人员需住院的,参保患者在参保地办理备案手续,信息同步到自治区平台。异地居住人员可办理长期备案,备案后发生的住院费用直接结算。转诊转院、急诊等可办理临时备案,当次住院直接结算,出院后临时备案自动取消。
2、区内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全区“异地就医两定机构”使用个人账户基金时可直接划卡结算,无需备案,执行参保地医保政策,不享受呼市地区门诊统筹政策。跨省参保患者目前不能在内蒙古自治区“异地就医两定机构”使用个人账户基金划卡结算。

3、异地就医人员来院就诊时,省内门诊就诊患者,各临床科室应核实人、卡是否一致。跨省/省内参保住院患者就诊,相关科室应当查验本人居民身份证、社会保障卡、医保证历等有效就医证件,并登记备案,须人、证、卡一致。

       六、我院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业务

七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

1、因斗殴、吸毒、自杀、酗酒所致伤残或死亡,以及医疗事故、交通事故等造成的医疗费用。

2、工伤、美体、美容等发生的医疗费用。

3、按规定不能支付的其他费用。

八、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,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不予支付

1、基本医疗保险“三个目录”以外发生的费用;

2、门诊病历、住院病历上无记载的费用及乱收的费用;

3、智能审核和控费平台审核的违规费用;

4、国家、自治区法律法规、政策规定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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